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样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法经字第22号)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怎么样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回话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概念务履行的地址。加工承揽合同主如果以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特定需要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用我们的设施、技术、人力为首要条件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概念务履行的地址,即合同履行地。但,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你市虹口区,合同承揽方所在地在你市松江县,松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虹口区法院和松江县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现两院在管辖上发生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由上海中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