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约是当事人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他们协商的条约。格式条约的法律特点在于:1、使用格式条约的合同的要约具备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约具备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使用格式条约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备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约强加于他们,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约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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