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遭到损害与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但,自权利遭到损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据该条规定,交易合同中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越诉讼时效后或许会丧失胜诉权。
因此出卖人倡导货款应在诉讼规定的时限内,防止因过诉讼时效而受损失。
建议出卖人打造按期催款的应收款规范,在诉讼时效期内,按期向他们发出需要其履行义务的催款函,保留催款函的签收件。若已经超越诉讼时效应尽快采取弥补手段,譬如签发催款函让他们重新确认或者达成新的还款协议,甚至书写欠条等形式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