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诉公考机构时,你应该提供以下证据来支持我们的倡导:
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这是证明你与公考机构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的要紧证据。
公考机构未根据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的证据,如:邮件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这类可以证明你向公考机构提出了服务需要,并且公考机构未根据约定时间提供服务。
公考机构提供的服务存在问题的证据,如:邮件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这类可以证明公考机构提供的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
你由于公考机构未根据约定时间提供服务而遭受损失的证据,如:考试报名费、误工成本等,这类可以证明你的损失。
其他有关证据,如:公考机构的宣传材料、承诺函等,这类可以证明公考机构的承诺和服务内容。
结合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因此,在投诉公考机构时,你需要提供上述证据来支持我们的倡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