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将它房子交给李四施工,双方口头约定报酬按40元/平米结算,不包伙食。
李四叫上王五一同施工。当日,王五喝了一易拉罐啤酒,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坍塌,从2米高的台子上掉下摔伤,治疗成本2万元。
王五需要李四承担全部医药费。李四觉得,张三对此也有责任。三方协商不成,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觉得:张三和李四之间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李四雇请王五为其施工作业,李4、王五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李四作为雇主,在王五发生事故中缺少监管,未提供安全防护手段,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其对致使提供劳务的张三发生人身损害的后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张三作为定作人,明知工程施工具备肯定危险性,还把工程交给没相应安全防范手段的李四施工,在选任及指示上存在过失,对本案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五在此次受伤过程中,其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施工具备肯定的危险性,仍酒后施工,且在不采取安全保护手段的状况下从事吊顶工作,应当预见到安全风险而未尽到小心义务,自己对损害发生也存在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质状况,确定李四承担责任比率为50%,张三承担责任比率为20%,剩下的30%为王五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