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的出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1)出租人应当根据约定将出租物出货承租人用。出租人出货的出租物需要符合约定的适用状况,并在出租期间维持出租物符合约定的作用。假如出租物有缺陷而妨碍用,出租人有义务在维修健全之后出货用,或另换相同种类出租物出货用。假如出租物附有从物,比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出货承租人。假如出租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出货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详解书和操作流程等技术指导资料。(2)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物的修理义务。假如当事人没约定,那样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物的修理义务。所谓修理,是指出租物不合约定的用法收益状况时,对出租物进行维修,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用收益状况。出租人履行出租物的修理义务需要符合出租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问题、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出租物出现问题时,承租人应准时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修理。出租人应尽修理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修理,修理成本由出租人负担。因修理出租物影响承租人用的,应当相应降低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出租合同的承租人负有以下义务:
(l)承租人有合理用、善意保管出租物的义务。(合同法)第21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的办法用出租物的义务。对出租物怎么使用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出租物的性质用。假如承租人根据约定的办法或者出租物的性质用出租物,导致出租物遭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如承租人未根据约定的办法或者出租物的性质用出租物,导致出租物遭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出租物在正常用中出现问题,应当准时公告、并妥善保管好出租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出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能撤毁、改变出租物的近况。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对出租物进行改变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需要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经出租人赞同,可以对出租物进行改变或者增设他物。出租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成本。
(2)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赞同,不能私自将出租物转租别人。同时,(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可以将出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出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出租物导致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现实日常的“二房东”现象有悖于合同法的规定。
(3)承租人出货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支付,但出租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需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出租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降低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出租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假如第三人对出租物倡导权利,影响承租人对出租物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降低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倡导权利时,承租入应当准时公告出租人。
(4)承租人在出租关系终止时向出租人归还出租物的义务。出租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出租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出租物,并且返还的出租物应当符合根据约定或者出租物的性质用后的状况。但,依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出租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用出租物,出租人没提出异议的,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但出租期限为不按期。
除法律另有规定,返还的出租物应当符合原状。假如出租人对出租物正常用并尽妥善保管义务的,出租人不能需要承租人对出租物适当的老旧和磨损进行赔偿。假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对出租物进行了改装或改建,那样承租人座予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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