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签两次合同后应签无固按期合同吗
刊登在11年5月28日《劳动报》劳权周刊撰稿人:俞-敏律师
劳权周刊:
我是2007年7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的,已经和公司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每次合同的期限为2年,第二次的合同将于今年的6月底到期。我还想在公司里继续干下去,因为我的工作营业额很好,公司方面也决定继续和我续签一份2年期限的合同。可是我听说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是可以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如此吗?像我的状况能否需要公司和我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请给予指点。
读者小张
小张:
劳动合同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须劳动者没有如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紧急违纪、紧急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导致重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换岗后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等情形的话,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2次后,劳动者是有权提出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不过因为《劳动合同法》是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推行的,因此该法中规定的连续签订2次劳动合同的次数也应该从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依据你的来信来看,你是2007年7月1日进入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2008年1月1日后你和公司之间才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因此今年6月底到期后,若公司只想和你签订2年期限的合同的话,你是无权需要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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