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自然人股东:须提交完税凭证
个人股权买卖长期以来是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题,税收流失的状况比较紧急。为进一步加大征管,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颁布,对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做出了具体规定。依据67号通知,个人出售股权,以股权出售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成本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出售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依据《个人所得税管理方法》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证明),通过基础信息管理软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纳税人提供完税依据。
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大股权出售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公告》(国税函〔2009〕285号)已经明确规定:股权买卖各方在签订股权出售协议并完成股权出售买卖将来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出售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出售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虽然,285号文已被67号通知废止,但各地工商部门仍延续这一做法,需要出售人提交个税完税证明。如《北京地方税务局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大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5号)中规定,股权变更企业应持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状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而且,在实践中,个人股权出售后,确需持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这就使得股权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愈加健全,有效地堵住了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税收收入。
2、公司法人股东:工商变更不需提交完税证明材料
法人股东股权出售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置的,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税收打折。但对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置的企业而言,有关规范规定并不清楚,实践中存在着企业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高额税款或者企业借助税法漏洞不缴、少缴所得税的情形。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征收采取“按年计征、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进行。股权出售所得记入企业年终收入总额自然也遵循这一征税方法,而不是像个人所得税一样实行按次计征。由此,很多企业对于股权出售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并不十分看重,甚至借助税法漏洞偷逃税款。然而,近年来,企业兼并重组、企业股权出售与投资愈加遭到税务机关的看重,有关的税收政策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税务立法与执法的规范,使得传统的避税方法不可以适用,或者可能为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带来纳税调整的风险。
基于国内企业状况复杂、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近况,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采取两种征收方法即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法。而核定征收又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核定定额征收两种。而核定征收方法的不规范、不统一,又致使企业所得税税负畸轻畸重,且不公平。因为核定征收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完善、资料残缺很难查账、或者很难准确确定应纳税额的企业,加之企业股权出售涉税金额常见较大,因而可能出现核定征收税款较高的情形,反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