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生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区因工作缘由导致的伤亡,即便职工本人有肯定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含犯罪和自杀行为。认定职工工伤,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
司机在实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是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认定及可否享受工伤待遇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确定其申诉时效时,不可以一概将职工负伤之日认定为争议发生之日,应依据具体状况确定争议发生之日。
现在处置工伤争议的主要法律和政策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险条例推行细节》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全总的文件是1964年前后发布的,之所以可以作为政策依据,是由其历史缘由所致。
发生工伤认定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申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置的,当事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仲裁委员会处置的,应先委托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进行认定,然后依据认定结论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当事人仍是争议双方。
发生伤残鉴别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先委托当地劳动鉴别委员会进行伤残鉴别,然后依据鉴别结论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职工对劳动鉴别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别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鉴别委员会所作的鉴别结论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