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和形式各是什么?
财产保险合同的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最大限度地维持诚意,恪诚信,杜绝相互欺骗和隐瞒真实状况的行为。尤其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所有重大保险事实,不然合同无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自己需要保险的内容,需要本着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保险人表现出来的最大诚实信用则是靠谱的偿付能力,有关国家的立法对此都有严格的规定。
2)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要保险的财产,应通过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将双方诉权利义务关系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从而,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的财产而得到回复或受益。这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害关系的行为,形成了它独特的保险利益。
规定其保险利益原则有哪些用途主如果:a、可预防把保险变成赌博;b、可预防道德危险;c、保险利益可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原《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三条规定;财产保险的投保者,应当是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对保险标的负有保险利益的人。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合同独有些原则。所谓补偿具备两层含义:一是定额投保的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方位、充分的赔偿。当然,若是不足额投保,则不可以享有这一权利,而只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二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是有限度的。应以恰好填补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而不可以获得额利益。容易见到的赔偿方法一般用货币支付,保险人也可视状况使用恢复原状,或换置的办法,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4)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也是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一个原则。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份利益,推行代位原则是十分要紧的。一般来讲,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需将它原来应享有些向别人索赔的权益,与他对残留保险标的特权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获得这份权益后,可以把自己摆在被保险的地方上,并向责任方追偿,也可以向被保险人追偿。比如,家庭财产保险中,所保险的家电失窃,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后,其失窃的家电又被公安机关追回,此时,保险人亦可向被保险人追偿。
但,因为保险事故是被保险人自己过失所致,通常情况下,保险人不向被保险人追偿。但假如第三者是被保险人近亲,如配偶或本单位职工所为,保险人一般不可以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