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容易见到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因为立法上的滞后、管理上的混乱、实务操作的不规范等多方面是什么原因,致使了土地一级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并产生了很多的纠纷和诉讼。因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发生的纠纷,处置困难程度大,状况更复杂,其纠纷的表现形式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征。容易见到纠纷有以下几种:
1、因土地出让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
土地用权出让合同本身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不只常常引发争议,形成纠纷和诉讼,而且合同效力的争议总是也是引发合同履行方面纠纷的因素。一些效力存在争议的出让合同,总是是出让程序和合同内容存在缺陷,由此致使合同履行的困难。譬如因未履行土地出让的前置审批手续而使后续的规划、建设手续没办法办理,致使工程没办法开发建设。同时,程序和内容上的缺陷也给了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和机会,当一方因自己缘由不想或无力履约时,总是通过找出合同程序和内容上的违法之处,请求确认出让合同无效,从而摆脱自己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此时,出让合同的效力就成了纠纷的焦点。
2、因土地用权出让方法选择引发的纠纷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商业、旅游、娱乐、产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需要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法出让。假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使用招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国有土地,但其仍然使用协议方法,并因此剥夺了其他潜在用地意向者平等参与竞买的权利,则任何潜在用地者均可提出异议。事实上因此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只是为此提起诉讼的不多,大多是通过行政程序寻求解决方法;即便诉讼,也多为行政诉讼。
3、因不公平竞买行为引发的纠纷
使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法出让国有土地用权也不可以解决所有些问题,特别在国内现阶段,公平的竞买方法也有漏洞,从2002年开始由国家强力推出的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用权的招拍挂方法在实践中也屡出问题。譬如在容易见到的“串通投标”、“陪标”、“陪拍”,还有招标时使用“黑白合同”等方法“高价中标、底价成交”等。这种以排挤其他单角逐对手为目的的不真实的、不公平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发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有关当事人不只有权需要确认竞买行为无效,而且可以需要有过错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4、随便废标、撤拍、撤牌,不按规定签订土地用权出让合同引发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