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建房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密云县密云镇农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肖-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芬,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金建房产开发公司员工,住北京海淀区北太平路16号院1栋2门242号。
委托代理人陈*伶,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付*瑞,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
委托代理人常贵昌,1965年2月29日出生,北京**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北京海淀区永定路西里小区7号楼682号。
委托代理人王-俭,北京**国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建房产开发公司因,不服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16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十月十日,付*瑞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3年9月13日购买坐落于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子并和**公司签订了北京内销产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公司出货房子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出货地址为本契约标的物所在地。签定合同后,我根据合同约定,将全部购房款1219735元出货**公司。但**公司未能按期出货房子。经催促后,**公司带我验收房子时我才了解购买的房子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施层,房子内多处分布有管道,我为此找**公司协商,需要对所购房子进行吊顶装饰,遭到**公司多次拒绝后其终于赞同,但需要我在拿钥匙前需要将2001年12月28日到今天的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我觉得**公司故意隐瞒该房子处于设施层这一事实,出货的房子与样板间紧急不同,紧急侵有我的知情权。**公司应该为该房安装吊顶并尽快出货给我,同时因**企业的缘由逾期交房使我遭到损失,其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该房自2001年12月28日至出货房子之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请求判令**公司将坐落于海淀区复兴路甲36号百朗园1810号房子出货给我用,并为我所购房子安装吊顶;假如**公司不认可吊顶,则需要**公司给付吊顶成本2万元;**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需要**公司赔偿78342元;因**公司出货的房子有缺陷,需要**公司退还房款126000元,由**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公司辩称,付*瑞起诉我方延期交房不是事实,我方在2001年12月12日就向所有业主发出入住公告书,付*瑞也是按该公告书的时间在2002年1月2日到我方办理的入住手续,我方觉得办完入住手续后我方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我方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付*瑞应当去物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有关手续,付*瑞自己没办理其他验收等有关手续不应当向我方需要赔偿损失。付*瑞诉称我方故意隐瞒其购买的房子处于设施层不是事实,卖房时我方的业务员已经告知付*瑞该房处于设施层中,目前付*瑞诉称我方隐瞒事实没证据证明,故不认可付*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