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银行重庆XX支行XX分理处
XX、XXX,律师
郝XX
金生平,律师
陈X
原告与被告郝XX、杨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杨XX的起诉,法院准许,继续审理原告与被告郝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倡导陈X为真的的债务人,便向法院申请追加陈X为被告。法院觉得,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已超越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不予受理原告的追加请求,但因为原、被告双方均认同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是陈X而非郝XX,法院觉得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是审理从合同纠纷案件的必要一同诉讼,债务人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故法院依职权公告追加在第四次开庭前的庭审中作证自认借款的陈X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法院第四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被告郝XX于1995年8月4日向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借款6万元,并以其房子、店面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尚欠本金8800元及其截至2003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8780.01元,现需要二被告返还。
我从未向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借款或担保,也从未授权过陈X与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签订合同,故陈X擅自以我名义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也从未向我倡导过任何权利,其起诉早已超越诉讼时效;陈X向原告的借款已由其清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1995年我因与别人合伙经营期间需贷款,遂借郝XX房地产证两本,先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领取了他项权证。当时我本愿以自己为借款人,但农-行的员工说要以郝XX上午名义借,我便已郝XX的名义申请贷款。贷款合同上的私章是否郝XX的我记不清了,但我没刻过也没用过郝XX的私章。借款6万元用于了公司经营,在1995年还清借款后退回了他项权证,我拿去注销了抵押登记。因公司解散,还款凭证已毁,但已不再欠有外债。
1、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批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贷款凭证、应收未收利息表。欲证实:郝XX与原中国XX银行XX市XX区支行XX办事处订立了抵押担保合同,尚欠本金8800元及2001年3月21日至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8780.01元。
2、杨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债务公告书一张、贷款催收公告单四张、郝XX户口登记页。欲证实:杨XX将他项权证借出后并承诺负责收回抵押证书及贷款,此后因郝XX住址变更,没办法向其本人催收,遂向杨XX倡导权利,并未超越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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