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房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例:
首期款未付,哪个之过?
原被告双方,孰有理?
原告:唐某、刘某某
被告:**公司
被告:欧某某
1、基本案情:
7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产交易合约》,约定由两原告通过被告**公司购买被告欧某某坐落于深圳福田石厦北路**单位房子,成交价为422000元,签订合同时买方付定金20000元给予卖方作为定金,卖方须将物业之房地产证原件放于经纪方作为出售过户及信用凭证,如卖方不可以提供房地产证原件或房地产证未经查档,则该笔定金须由经纪方代为推广托管。备注中注明:“卖方须于收到进步商办理房地产证的最后期限15天内去办理有关手续;买方须于卖方收到进步商办理房地产证的10天内将首期款打入双方指定之银行帐号进行监管,卖方须于收到进步商办理房地产证的60天内赎出该物业房地产证”。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20000元给被告欧某某,其中15000元由被告**公司推广托管,被告**公司已将5000元交给了被告欧某某。
另查,涉案房地产24日登记到被告欧某某的名下。被告欧某某18日公证委托被告**企业的员工郭某某办理涉案房地产赎楼及有关手续。
原告以到起诉为止尚未收到被告**公司和被告欧某某任何一方关于房地产证办理妥当的任何书面公告或房地产证复印件,两被告不按合同履行职责为由,2日诉至法院:
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并赔偿原告多次索赔所发生的成本3000元;2、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和合同确立的交易关系。
2、被告看法:
被告**公司开庭时口头答辩称,1、我方不是本案的责任人,由于我方不是原告与被告欧某某之间的合同当事人,我方只不过经纪方,依据该合同,无论是哪个违约,我方更不是责任的承担人,原告将我方列为第一被告是不合适的;2、原告及被告欧某某都是我方的顾客,而目前合同已经没办法继续履行了。被告欧某某的答辩状有部分事实不属实。依据我方的认知,房地产证复印件确实是给了我方,而被告欧某某说没买方的电话这不是事实,签订合同后,交易双方的信息资料也已经相互交换了。由于当时原告说在外地,原告说要迟一点付款,并将该事情告知被告欧某某,被告欧某某说没问题,之后在第二次公告其去办理监管的时候被告欧某某却不认可了;3、关于定金问题,在法院没判决之前,对于该20000元定金有5000元是交给了被告欧某某,15000元还在我方推广托管,最后会依据判决来返还给判决书确认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