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仲裁委员会的一纸裁决书,给纠缠三年的一个合同纷争画上了一个句号。
三年前,郑州的一家经营印刷器材的公司通过网上联系,并到杭州实地考察,与杭州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交易合同,合同标的物是印刷设施。合同签订后,因B公司本身没进出口经营资格,就找到具备进出口经营资格的C公司代理合同项下货物的进口事宜。于是A、B、C三家公司又签定了一份进口货物代理协议,该协议约定由A公司直接将本来应向B公司支付的货款分期汇给C公司,同时C公司需要B公司保证外商的资信情况,约定由C公司开具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后因外商未能履行与C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故B公司亦没办法履行与A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而此时,A公司已经根据三方代理合同的约定直接向C公司支付了35万元的前期货款。因他们迟迟不可以履行出货货物的义务,A企业的十月份向B公司和C公司提出解除交易合同,并需要退回已经支付的货款。对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需要,C公司觉得自己只是进口代理商,外商的资信情况是由B公司学会比予以保证的,现外商不可以履行合同,与自己无关,合同不可以履行A公司应向B公司倡导权利。B公司提出因为A企业的货款直接打入C公司,B公司并未收取货款,当然也不应承担退款义务。当A公司持原交易合同向B公司倡导权利的时候,B公司向其出具一份书面的证明材料,内容是原交易合同所加盖的B企业的合同章与自己企业的合同章不符,并表达了向行为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意思。至此,此案陷入了空前的麻烦之中,多种法律关系交织,而各种法律关系也不明确。对此,当事人一定是一头雾水,我刚看到这个案子材料的时候,也没办法立刻定性。从当事人急于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为对他们施加最大的重压,我第一考虑合同诈骗。事实上本案确实存在欺诈的成分,依据B公司提供的线索,我调查了B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经简单比对,合同上加盖的B公司合同印章确实和B公司在工商业机会关备案印章不符,故B公司有重大的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嫌疑。据此我筹备了控告材料,向杭州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觉得行为人主观上没非法占有些目的,其伪造印章的行为只是为了签订合同,而合同签订将来,行为人也部分履行了合同,故此不可以认定构成合同诈骗。既然合同诈骗不可以认定,是否可以认定伪造公司印章呢?公安机关觉得作为伪造公司印章须达到情节紧急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什么是情节紧急公安机关也没办法说清。时间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来往的协调中一每天过去,当事人也在焦急的等待中日渐失去了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