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未签协议照样讨回合法权益

www.gfcfv.com 2025-06-08 劳动纠纷

张小姐在某医院上班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巨额医疗费和以后的生活费医院竟拒付。

12月16日,乌鲁木齐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传来消息,劳动者虽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

张小姐2002年9月面试到某医院工作,试用期满后,被派往该医院和田分院工作。张小姐称,在和田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强度大,她于2003年4月18日病倒在职位上,经确诊她患的是病毒性脑炎。同年5月28日,因该医院拒不支付医疗费,张小姐向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6月20日作出部分裁决,裁决医院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4万余元。之后,医院拒不支付其后续治疗费,她请求仲裁委给予最后裁决,需要医院支付医疗期内本人薪资、超越医疗期非因公负伤救济费等。
医院称,张小姐是在和田分院工作,虽该院与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两家医院都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本应由和田分院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申诉人于2002年9月招用申请人在其医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月薪资650元。2003年2月,该医院管委会经与张小姐协商将它派往和田分院工作。2003年4月18日,张小姐在和田突患疾病昏迷,后转入乌鲁木齐治疗,诊断为病毒性脑炎。同年10月29日,张小姐经劳动能力鉴别部门鉴别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仲裁委觉得,张小姐虽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张小姐在工作期间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负伤待遇的权利;医院提出张小姐是在和田患病,成本应由和田分院承担,因没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张小姐需要医院支付医疗期内薪资、非因公负伤救治费、伤残救济费、劳动能力鉴别费、享受退职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决,医院支付张小姐医疗费39894.4元、医疗期内本人薪资的60%共1170元、超医疗期内非因公负伤救济费1040元、伤残救济费3900元,张小姐享受退职待遇,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由医院按月支付张小姐标准薪资40%的生活费,直至其生命结束。

接到裁决书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向法院提出起诉。

200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保持了天山区仲裁委的裁决。

□律师提醒

发生劳动纠纷要把握仲裁时效

日前,不少读者致电都市报说,有不少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薪资或只付部分薪资,他们问该怎么办。

对此,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主任裴珊作如下讲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者,可按合同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处置;无劳动合同者投诉时要提供事实依据。

劳动仲裁部门受理范围

依据国内《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状况是劳动仲裁部门受理的范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离职、自动辞职发生的争议;因实行国家有关薪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根据本条例处置的其他劳动争议。

Tags: 合同法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