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女职工在怀孕期可以享受什么特殊待遇
劳动法中的规定: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能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能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减少其薪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可以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肯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附录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对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妇女权益保障法》
任何单位不能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减少女职工的薪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女职工需要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薪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薪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合的工作,保留原薪资等级。
女职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薪资。女职工生育或者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薪资。女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根据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置。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公告》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成本由原医疗经费途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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