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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置办案规则

www.huizhuchu.com 2024-06-01 劳动纠纷

为保证准时、公平、合理地处置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办案工作程序,人事部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置办案规则》,律图我们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知道。

人事争议处置办案规则

第一章总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准时、公平、合理地处置人事争议,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置工作,依据《人事争议处置暂行规定》,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置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条处置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准时裁决,做到事实了解,程序合法,处置适合,手续

需要遵守的规则不能无理取闹,要在有缘由的状况下与别人争论,不能对别人导致伤害,若能调解,则应调节。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跨省的人事争议,由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处置。

跨省的人事争议,人事部人事仲裁公正厅也可视状况委托省、副省级市仲裁委员会处置。

第五条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京外的直属单位的人事争议由驻在省仲裁委员会管辖或者由省仲裁委员会授权单位所在地的地仲裁委员会处置。

第六条省、副省级市、地、县仲裁委员会的人事争议处置办案管辖范围,由省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本委管辖范围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一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仲裁参加好友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企业及其营运管理职员和专业技术职员为人事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法人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非法人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在仲裁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更换,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继续参加仲裁活动,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的行为有效。

第九条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参加仲裁活动;当事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清楚或者互相推诿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别人代理的,需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情和权限。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一同仲裁申请理由的,应推荐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经申请并获准后可参加仲裁活动,必要时也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公告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四章受理和筹备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事争议案件受理的平时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员工接到仲裁申请书后,应付下列事情进行初步审察:

申请人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不是是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该人事争议是不是是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不是齐备并符合需要;

仲裁申请是不是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有关状况不清楚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请人补充。对以上内容的审察应自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审察结束。

第十四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越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据状况决定是不是受理。

第十五条对经审察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在5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公告,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需要被申请人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初步审察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审察结束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公告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决定受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或以上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置。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指定。

第十七条仲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鉴别职员、勘验职员和翻译职员。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准时作出决定,并公告当事人。

第十八条仲裁庭成员应认真审阅案件材料,审察证据,剖析案情,查明所争议的事实。

第十九条仲裁庭觉得有必要调查时,可以调查取证。调查职员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告知被调查人应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

调查职员应当场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职员分别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在遇见专门问题时,仲裁庭可向专家咨询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勘验或鉴别。

第二十一条各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应按委托方需要的期限完成调查,逾期不可以完成的应准时函告委托方。

第五章处置和决定

第二十二条处置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仲裁庭应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进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调解达成共识的,仲裁庭应依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仲裁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应准时裁决。

第二十四条仲裁庭处置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仲裁庭觉得无需或不适合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在全方位、准确地学会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二十五条决定开庭处置的,仲裁庭应于开庭前5日内将开庭时间、地址等书面公告当事人。当事人经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回申请处置,对被申请人按缺席处置。

第二十六条开庭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书记员宣布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好友入庭,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首席仲裁员、仲裁员入庭。

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好友的身份。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职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不是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休庭。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原因不可以成立的,首席仲裁员在重新开庭时予以驳回;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原因成立,决定回避的,由首席仲裁员宣布延期开庭。

申请人陈述和被申请人答辩。

仲裁庭对需要知道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询问证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调查结束后,应当进行辩论。

辩论结束后,应当当庭再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复庭,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者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按期裁决。

首席仲裁员宣布裁决后,应当宣布闭庭。

独任仲裁员开庭处置案件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裁决应根据多数仲裁员的建议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认可见应记入笔录。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的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需要实行。

第二十八条书记员应当庭记录开庭活动。开庭笔录应当庭宣读或交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好友阅读。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好友觉得笔录无误的,应在笔录上签名;拒绝签名的,书记员应在开庭笔录上记明状况;觉得对我们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补正。

开庭笔录最后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签名。

第二十九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当庭宣布裁决的,应在5日内发给裁决书;按期宣布裁决的,宣布裁决后立即发给裁决书。

第三十条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字、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名字、职务;

案由、仲裁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裁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处置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合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越30日。

第六章期间、送达

第三十二条仲裁期间包含法按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含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三条送达仲裁文书需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四条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一方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又没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调解书需要直接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受送达人拒绝同意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别的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写明状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六条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看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法没办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通知送达。自通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七章归档

第三十八条案件终结后,应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撰写目录、页码,立卷归档。

第三十九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含:申请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勘验笔录、鉴别笔录、谈话笔录、开庭笔录、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含:立案表、合议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笔录、文书底稿、结案表等。

第四十条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打造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规范,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人事部负责讲解。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推行。

以上就是本次律图我们为大伙整理带来的有关人事争议处置办案规则全文的内容,期望对你有所帮助。

Tags: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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