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可以依法予以暂停。行政机关的暂停行为一般是过程性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构成拖延履职或者拒绝履职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基本案情
陈泽六因在木工作业时受伤,向重庆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因第三人重庆綦江区富安建筑劳务公司称其与陈泽六没有劳动关系,綦江区人社局遂口头告知陈泽六就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在陈泽六明确拒绝的状况下作出《工伤认定暂停公告书》,决定暂停工伤认定,待其提供有关证明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陈泽六收到该暂停公告书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觉得,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备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认定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对是不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具备选择权,在当事人拒绝申请仲裁的状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不是是工伤的认定。
綦江区人社局在陈泽六明确表示拒绝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状况下,径行暂停工伤认定程序,实质是怠于履行调查、核实劳动关系的法概念务,拖延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致使陈泽六的工伤认定程序没办法继续进行,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故判决撤销涉案暂停决定,并责令被告重作。
典型意义
行政程序暂停规范设立的目的是在出现法定特殊情形时,防止时间限制给查明事实带来影响,从而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暂停规范仍是法按期限的计算规范,是约束性规定,而不是行政机关随便改动法按期限的权力。实践中,行政机关总是误解了其规范设立的初衷,将暂停规范作为随便把握法按期限的依据,不时出现滥用的情形,暂停规范就从约束变成了权力,成为行政机关避免怠于履职风险的要紧方法。当暂停行为不拥有法定要件,致使行政程序没办法继续进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察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