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争议是劳动争议,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主要理由是:
1、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争议的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遭到人身伤害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工伤精神损害赔偿产生是什么原因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到人身伤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者因工负伤双方形成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讲解》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4、《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能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用童工,用人单位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能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与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根据处置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置。”根据该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与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与工伤职工就工伤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是工伤赔偿,因此工伤精神损害赔偿是劳动争议。
工伤精神损害赔偿应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即工伤是由劳动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与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过错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对工伤事故的发生只起到次要用途,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是工伤事故发生的次要缘由或者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没过错,与工伤事故是用人单位故意导致或者用人单位的过错是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用人单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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