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刘系某平台专送配送员,于2020年5月与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配送合同,合同明确小刘同意该平台考勤。2020年6月,在小刘不知情的状况下,其被作为经营者设立了昆山市玉山镇某商务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2020年十月,小刘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拟申报工伤时才知道,当初站长需要骑手们手机上下载并提交个人信息的某灵活用工平台背后的某灵活用工公司早已与自己作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且小刘的薪资均由某灵活用工公司通过平台每月向小刘银行账户进行发放。小刘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确认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之间自2020年5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小刘的申请,某餐饮管理公司不服,诉至吴中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觉得,小刘受某餐饮管理企业的管理,从事某餐饮管理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小刘提供的劳动是某餐饮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小刘被纳入某餐饮管理企业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点,而现未有证据证明涉案项目转包协议已经实质履行,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小刘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自2020年5月7日起存在劳动关系。餐饮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被强制需要下载灵活用工平台APP,在不知情的状况下成为“外卖递送服务”个体工商户,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被互联网状外包方法打破,被迫丧失了“劳动者”的资格,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点的用工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相较“企业+职员”传统劳动关系,近年来“平台+个人”非标准劳动关系模式渐渐兴起,相比传统劳动关系呈现去组织化、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址非固定化、人身倚赖关系弱化等新特征。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平台经济已经成为国内经济要紧组成部分,但市场主体的趋利本性致使平台经济下的劳动权利保护问题也愈发突出,人社部等八部门也于2021年7月颁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建议》进行规范。2021年9月以来,光明日报等中央级媒体持续关注外卖骑手“被个体户”现象,呼吁看重新就业形态用工主体层层避免、甩锅的不好的社会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对劳动法治更深层次探讨。本案裁判立足劳动关系实质特点,对符合劳动关系“三个从属性”特点的用工关系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对“被个体户”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具备肯定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