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维礼,男,35岁,四川中江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范军,四川德阳锦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赖国发,男,54岁,四川广汉市人,广汉市连山镇供销合作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蒋培凤,赖国发之妻。
委托代理人:唐斌,四川德阳泓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维礼因与被告赖国发发生雇佣合同纠纷,向四川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国发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别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与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紧急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准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置达成共识,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因为我们的缘由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维礼从1996年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国发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国发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汽车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国发每月付给陈维礼薪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十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需要等汽车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维礼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筹备在汽车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维礼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原告陈维礼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维礼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国发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所有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成本,以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置协议。据此协议,陈维礼于1996年十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病人及家属需要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大营养、准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国发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维礼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维礼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帮助解决需要被告赖国发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德阳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
1999年7月23日,陈维礼的伤情经德阳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别,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
1995年1月13日,被告赖国发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共识,约定由赖国发自己买车加入运输社,汽车由赖国发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肯定成本。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国发依据这项协议购置的,汽车行驶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广汉市人民法院觉得:
原告陈维礼和被告赖国发达成口头协议,由陈维礼为赖国发提供劳务,赖国发给付陈维礼报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十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实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维礼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国发承担民事责任。赖国发无证据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与陈维礼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和四川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公告》第十条的规定,赖国发还应承担法律援助中心援助职员在为陈维礼办案中的必要开支。故陈维礼请求赖国发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予支持。
中国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6-06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
- 04-28 劳动合同职员有权利自留一份吗
- 02-26 新劳动合同法赔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 08-10 新劳动合同法下什么状况才算合法辞退职员
- 08-07 单景元律师采集收拾的劳动合同法小常识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