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陆奶奶的老房子被拆迁,其老公和儿子已于多年前去世,女儿也舍弃了拆迁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奶奶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房子拆迁所得房地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子并简单装修后给陆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奶奶的赡养义务。2019年,拆迁所得3套房子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并如约将它中一套房子出货陆奶奶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奶奶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年2月,陆奶奶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成本。出租前,陆奶奶明确告知王某房子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子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觉得调解协议已明确陆奶奶舍弃该房子所有权,陆奶奶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子出租并受益。
在未与祖母交流的状况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江苏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并增列祖母陆奶奶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出租合同无效,需要王某立即迁出。
吴中法院一审审理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奶奶将涉案房子出租是不是违反其与李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无侵犯李某对该房子的所有权。
第一,陆奶奶和王某的房子出租合同系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涉案房子系拆迁安置房,陆奶奶系被拆迁安置对象,出租时的案涉房子状况也显示由其用,其出租房子补贴养老成本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陆奶奶有出租房子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子出租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子出货陆奶奶无条件居住,“无条件居住”从词义角度看虽是对用方法的限定,但在平时用语中与“无条件用”具备相同的内涵,故李某除房子所有权外,已将房子的占有、用权利让渡给其祖母。
最后,敬老、养老、助总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紧内容,李某的行为及诉讼倡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
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