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此提到的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风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风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倡导,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备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
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交易婚姻则不同,它们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婚姻法》和《民法典》所明文禁止。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查证属实,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其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交易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样来看,包办、交易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都明确被法律所禁止。假如有这类情形的,为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严加处置。
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并不是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及包办交易婚姻等行为,有时会交织在一块。彩礼有时会成为包办、交易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个时候,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是是触有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
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包办、交易婚姻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紧急。经过严厉打击、不断进行法制宣传,目前已经极少发生。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影响着婚姻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推行,需要采取手段,坚决杜绝。不过,现实日常,有时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举证很不简单,当事人总是没办法证明到底是索取财物还是他们主动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建议》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获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很难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置。”1989年公布的《同居案件若干建议》第10条中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他们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实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置。虽然上述两个司法讲解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废止,不可以再直接引用,但有关的精神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