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三)工程款债权出售,债务人与受叫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一)》颁布后措辞方面有什么应该注意的问题?
不再用“非法转包”、“肢解分包”措辞,改为“转包”、“支解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