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通过微信聊天方法缔结、履行合同,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让他们将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发到微信里面。不然的话,后续发生纠纷,你想起诉,没他们身份信息,立案都难。
2.获悉他们手机号码,并拨打手机号码,确认能打通且就是他们。不然的话,后续打官司时,没办法联系他们,根据身份证上地址又没办法送达的话,就只有通知送达,通知期需要60天,这样拖延了诉讼进程。
3.钱款往来,需要他们提供银行账号,用银行转账方法付款。如此一来,事后可以通过查看银行流水,证明付款金额、付款日期、收款方、收款账号等证据信息。而且,他们提供银行账号,在一定量上也能佐证聊天对象就是他们。
4.钱款往来,不要打给第三方。
假如你只不过想和他们缔结合同,那样钱款只打给他们。他们叫你打给第三方,不要相信,不要打款给第三方。
不然的话,后续打官司时,他们可能倡导他不是买卖当事人,收款的第三人才是。如此增加了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也增加了败诉的风险。
5.要紧信息,要发文字消息或者语音消息,不要微信语音/视频通话。
由于微信语音/视频通话,只有一条显示过去通话的记录,但没办法显示通话内容。发文字消息或者语音消息,可以辨别内容,事后可以作为证据。
笔者最近成功代理了一块交易合同纠纷案,一审胜诉、二审保持原判,有力维护了委托人(原告)的合法权益。案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非常有启发意义。
1、事情经过
这是一块口罩交易合同纠纷,在两个微信朋友之间。
1. 双方是怎么样订立合同的?
时间回到2020年2月,时值疫情期间,口罩紧缺。
我的当事人A正在挖空心思买口罩。忽然之间,看到微信好友B发了一条朋友圈,说口罩有货,而且还是医用外科口罩。A快点微信联系B,买口罩。
双方谈妥了价格、数目,但B给出一个案外人C的银行卡账号,说C是货主,需要A把款项打给C。
A警觉起来,长了个心眼,担忧让人骗,说不认识C,不愿打款给C,只愿打款给B,只认B。B最后还是赞同了,给出了我们的银行卡账号。
2. 合同是怎么样履行的?
A把钱打给了B。在合同商谈和付款过程中,均是A和B双方联系,A并未与C有过接触。
后来,B只出货了部分口罩(并且与约定的口罩不符),剩余的经催促仍未发货,于是A需要B退款。B刚开始赞同退款,但后来觉得自己只不过居间方,C才是真的的卖家,A应该找C退款。
在需要B退款无果的状况下,A为了挽回损失,通过B给的C的联系方法,与C获得了联系,后来C发了一批货,挽回了部分损失。
3. 为什么起诉?
经多次催促,B仍有部分款项未退回,协商无果,A提起了诉讼,需要解除合同、退款。
2、管辖问题
1.可以向什么法院起诉?
交易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法律关系问题:交易合同VS居间合同
理由是:
(1)B曾需要A直接付款给C,C才是实质卖方;
(2)虽然后来B收了款,但同意A的委托代收的,然后转付给了C;
(3)每次都是C发的货,B没发货;
(4)A后来与C获得了联系,并且C给A补发了货,说明A了解C才是合同相对人。
2. 我方不认同B的倡导,觉得双方是交易合同关系
理由是:
(1)A只不过与B商谈的买口罩,钱也是打给B的;
(2)B从未表明居间方身份,双方也从未商谈过居间服务报酬,A也没支付过居间报酬;
(3)A并未委托B代收并转付货款;
(4)合同义务主体与实质发货主体不是同一定义,卖方负有交货义务,但履行发货义务时,其可以委托或者指示第三方来实质完成;
(5)在合同缔结过程中A并未接触C,只不过在合同履行出了问题,在B不退款的状况下,为了挽回损失,A才与C联系,不可以以A事后与C有过联系的行为本身,来反推A和C在事前缔结了交易合同;也不可以以A挽回损失的正当行为,反而作出对A不利的讲解;
(6)B曾承诺退款,表明其认同自己卖方身份。
3.法院是怎么样认定的?
一二审法院均觉得A和B之间系交易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觉得:
(1)A、B双方未事先就居间服务报酬标准进行商讨,虽B倡导案外人C系本案实质卖家,并曾告知A向C直接转款,但在交易关系成立过程中,A并未与C有过接触,只是在产生争议后为解决问题与C有过微信联系。
(2)B未有效举证区别C到底是本案实质合同相他们还是B的交易上家,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法律后果,其告知A直接向C转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按卖方意愿指示付款行为,且A最后向B付款,B予以同意后,再向C支付大多数款项,B自留赚取部分欠款。
(3)综上,本案法律关系为交易合同关系。B未依法依约履行供货义务,X年X月X日,B在微信中向A表明其想退还价款X万元,交易合同视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二审法院觉得:
交易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案涉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在A与B之间,A向B支付价款,C在B的指示下出货货物,符合交易合同法律关系特点。虽然B曾向A披露C的收款账号,但经双方交流一致后,B告知A我们的银行账号,之后A向B支付价款。B自始没向A需要支付居间报酬,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A与B之间为居间法律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交易合同法律关系,B应就未出货部分口罩的货款予以退还,并无不当。
从法院的裁判看法可以看出,双方是不是商谈和支付了居间报酬,哪个收取了买方的购货款,案外人是不是参与了缔约过程,是判断法律关系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