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借款类型、币种、作用与功效、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法等条约。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需要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的真实状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根据实质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导致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根据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用法状况。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向贷款人按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借款作用与功效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根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根据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实质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赞同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约定的,视为没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清楚,当事人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买卖方法、买卖习惯、市场利率等原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