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九条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期知道全国各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状况,准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策略,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
本条是关于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行业差别费率不是一个固定的费率,伴随科技的进步、生产技术水平的提升、生产设施的改进、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各行业的工伤风险会发生变化,为此,行业间的差别费率和各行业内的费率档次要当令调整。为推行动态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期知道全国各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平衡状况,准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策略,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同时,鉴于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确定需要国务院批准,而这类费率及档次的修订调整与拟定性质是相同的,因此,本条规定,费率及档次的调整策略,也需报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