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薪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交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状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根据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根据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工伤保险工作职责范围的规定。
承办工伤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要紧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工作的内容很广泛,既有行政性工作,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拟定和推行;也有事务性工作,如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待遇发放、信息统计等。根据政事离别的原则,行政性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事务性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这有益于减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事务负担,使之能集中力量从事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也有益于加大对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用状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
这里的“经办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含劳动保障部设立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地方各级劳动保障厅、局设立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依据劳动保障部的“三定策略”,劳动保障部设立是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承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务性工作,包含承办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作需要,设立负责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机构,承办本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依据本条的规定,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方面的职责包含:
1.征收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税务部门征收。省、自治区、直辖市一旦决定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应认真履行征收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工伤保险浪费时间,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其他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再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别划入工伤、基本养老保险等项基金中,实行分别核算、单独管理。
2.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根据规定时间、程序申请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者发给登记证书。办理登记后,交费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有益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学会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有关基础信息,为参保单位打造交费记录,并为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作好筹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工伤保险登记包含参保、变更、注销登记等内容。
参保登记。是不是办理参保登记,是认定某单位是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最重要标志。登记事情主要包含:单位名字、住所、经营地址、单位种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给工伤保险登记证。
变更登记。交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情发生变化,如单位名字、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单位种类、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等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上述事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工伤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工伤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