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班费基数没打七折
省劳保厅负责人表示:加班费基数=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薪资÷20.83
“加班费的基数为何是月薪资的70%再除以20.83?”不久前,一篇《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的文章在媒体广为转载。有读者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电话追问,得到的回答是,根本没接到如此的文件,也没如此的说法。对此,记者咨询了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薪资处。该负责人表示,广东的正确计算办法是以正常工作时间的日薪资收入为基数。计算办法是: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薪资额除以20.83.
如何变成了先要打七折?
有位读者投诉,自己是一家制造企业的职工,公司常常加班,但却不给加班费,所以自己对加班费的问题一直比较关注。不久前他看到各大媒体报道,劳动者在今年元旦加班,当天加班费的具体计算办法为:以劳动者正常出勤月薪资2000元为例,加班费基数为月薪资的70%即1400元,除以20.83后,再乘以300%即法定节假日“三倍薪资”,约为201.6元。
其中,20.83天是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修改将来,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规范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点很容易理解。但70%就非常难理解了。在我的印象中,加班费的基数就是月薪资除以工作日,如何变成了先要打七折,再除以工作日呢?”
当即,该读者拨打了12333劳动保障热线进行咨询,他们的回答没他说的这种加班费的计算办法。该读者将信将疑,不了解该信什么?
加班费到底该怎么样计算?
那样加班费到底该怎么样计算?记者采访了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薪资处处长陈斯毅。陈斯毅表示,依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拟定、由省人大通过的《广东薪资支付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是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薪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薪资。其中工作日是日或者小时薪资的150%,休息日是日或者小时薪资的200%,法定休假日是日或者小时薪资的300%。
所谓日薪资,《广东薪资支付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月薪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薪资天数确定;小时薪资以日薪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能超越八小时。
陈斯毅表示,以前广东的加班薪资是月薪资除以20.92,由于新的法定节假日的实行,比以前的节假日多了一天,所以正常的月工作时间降低,变成了20.83天,这一点的确有了变化。也就是说,以后加班费基数的计算公式是:正常工作时间下的月薪资额除以20.83。
以上就是记者总结的有关内容,假如你还有有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情不知道的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常识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