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主如果指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职员违背医学的规范或者是准则,不可以为病人提供真的的诊治价值,只不过徒增一些医疗耗费的一个诊治行为。
网友咨询:
过度医疗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通常来讲,对过度医疗断定的基本准则是:对患者的诊疗大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大夫的目的何在,治疗是不是产生预防用途,是不是减轻了患者的痛苦,是不是能延长患者的寿命。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患者的经济能力是不是能承受,患者的心理是不是能承受,治疗中是不是能体现患者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两类证据进行认定:一是权威鉴别机构出具的鉴别材料,可以对患者病情及对应的医疗成本做出科学适当的评估;二是相应的病例资料,看治疗过程是不是符合医疗规范。法院会根据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对医务职员执业的需要,充分考虑病人伤残程度,同时参考相应的诊疗常规及诊疗指南,再结合病人受伤状况进行综合认定。
律师补充:
过度检查致人损害的,病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过度检查没导致新的人身伤害,或过度检查和新的人身伤害的形成没因果关系,只不过医疗成本不合理增加。此时,应先确定在正常状况下治疗此种疾病所应采取的手段,包含检查和手术等,然后核定大致的医疗成本。没其他合理理由,明显超出这一标准的部分,可以认定为不合理成本,应予赔偿。
过度检查导致了新的人身伤害的,包含产生新的疾病,原有病情恶化甚至死亡。此时应第一明确新的人身伤害的产生和和过度检查有没因果关系,包含势必因果关系和相当因果关系。假如有因果关系,那样因新的人身伤害产生的所有成本包含衍生疾病治疗成本等均应赔偿。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不能违反诊疗规范推行非必须的检查。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宪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