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公告
辽劳社发〔2005〕3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依据《国务院关于打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规范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4年9月拟定了《国家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同时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公告》(劳社部发[2004]23号),根据劳社部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质,经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评审,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辽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建议,请认真贯彻实行:
1、拟定《药品目录》是打造和健全医保和工伤保险规范的需要,是保障参保职员基本用药需要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升认识,根据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实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2001年《辽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保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维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民族药和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成本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讲解,是《药品目录》用的主要依据。
2、参保职员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成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根据基本医保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职员自付肯定比率,再按基本医保的规定支付,先由个人自付的比率,由各统筹区域依据医保基金和参保职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其中带※号药品先由个人自付的比率要适合高于其他乙类药品。各市拟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率要报省厅备案。
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区域要拟定相应的审核管理方法,加大对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
紧急抢救期间所需药品可适合放宽用药范围,放宽药品的个人负担比率应高于《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负担比率,具体标准及管理方法由各统筹区域确定。
3、各统筹区域要严格实行《药品目录》,不能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或另行拟定、印刷当地目录。《药品目录》中,西药名字使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含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中成药名字使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各统筹区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准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做好药品通用名字与产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能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产品名进行限制。
4、对经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区域要在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拟定纳入基本医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方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
5、《辽宁基本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各市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用和管理的衔接,并加大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的备药率,要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要,控制药品成本支出。各市在《药品目录》实行中遇见重大问题,应准时报告省厅,省厅将加大对《药品目录》实行状况的指导和督查。
附件:
1、《凡例》;
2、《药品目录(中药饮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