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伤亡认定为工伤需拥有如下要点,缺一不可。
第一,需要是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包含: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爸爸妈妈、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是平时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伤害需要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导致。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含广场、公共停车点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合。
第三,事故还需要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非本人主要责任”包含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三种状况。假如本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则没办法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丁春秋虽然是上下班途中致使的伤害,但因是走路时因路滑摔伤,不是汽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料之外导致的伤害,既不属交通事故,更不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因此不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