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班薪资基数应当怎么样确定?
第一要判断薪资构成中什么项目是由用人单位自行决定给付的福利,对此予以扣除;第二,要判断什么项目是在不同月份多变的与影响的原因,以确定是不是是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收入,进而确定是不是扣除;最后,要判断当月给付薪资的项目中是不是均是当月期间应得的薪资,对于以前月份一并发放的款项应当予以扣除。
对于提成或奖金是不是纳入计算加班薪资的基数,第一看双方约定的报酬是不是为提成制与报酬是不是打造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假如双方没明确打造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应当不确觉得加班;第二,要判断奖金或提成是不是为固定薪资的变相形式,防止用人单位以提成或奖金的名义来降低加班薪资的给付数额;最后要确认该提成或奖金的归属期,对于归属多少个月的,可以平均折算出是当月月份的正常收入部分。
对于加班薪资以日或小时计算薪资基数,可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薪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约定的,根据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薪资基数与休假期间薪资标准确认;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根据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薪资确定。加班薪资基数不能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
2、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是多少?
有最低薪资标准,最低加班费标准,根据最低薪资标准计算而来。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高于劳动者薪资的300%的薪资报酬,并不能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以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高于劳动者薪资的200%的薪资报酬。假如单位未向职员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职员皆有权需要两倍薪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高于劳动者薪资的150%的薪资报酬。用人单位需要职员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3、加班薪资倍数如何算?
(一)8小时外加点:依据1995年5月1日起实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假如安排劳动者在天天8小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高于150%的薪资;
(二)休息日加班:假如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高于200%的薪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依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新年,放假3天(阴历正月初中一年级、初中二年级、初中三年级);
(3)五一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假如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高于300%的薪资。
假如单位安排职工在平常加班的话,则加班薪资标准为本人薪资的150%,如果周末安排加班的话则为本人薪资的200%,法定节假日的话是本人薪资的300%。这就是国内规定的加班薪资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