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一车一况、一时一价。价格谈妥,合同已签,原是板上钉钉,怎知又生变故。另寻用户车价暴跌,卖家怒告前用户,结果……
香洲法院审结了如此一块二手车交易合同纠纷,法官如何看?
卖亏了,用户得赔钱!
小徐筹备把二手车卖了换辆新车,在车行的撮合下,与小林签订了一份《汽车出售合同》,约定将二手车以24.5万元的价格卖给小林。双方还在合同空白处手书“此价格保价到小徐提新车,在汽车无事故、公里数无激增的状况下,小林按签订合同价购买汽车。”小徐一拿到新车,就公告小林提车。连续催促多日,小林只说除非价格降至19.2万元,不然不想再继续履行合同。为降低损失,小徐便以19.6万元的价格将二手车另售别人,售前亦将此事微信告知小林。小徐觉得小林违约致使其降价供应汽车,小林应赔偿汽车贬值损失5.3万元。
有变化,卖家没道理!
小林:
第一,案涉汽车的车子的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汽车的里程比合同签订时增加了近1万公里,且车身存在多处明显刮痕,显然发生了公里数激增和出现事故的情形,自是不可以根据24.5万元的价格成交。第二,从双方签订协议到公告提车,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大家都知道,二手车的用法时间越长其价值越低,现在汽车市场价格已发生巨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最后,对于这类变化,自己主动与小徐进行交流,也提出了“按比市场价高中一年级点的价格购买案涉汽车”的替代策略,自己并不构成违约。即便认定构成违约,小徐也无证据证明其产生了实质损失,因此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是违约,损失当赔偿!
香洲法院经审理觉得:双方仅约定合同项下汽车出货时间是原告小徐提新车时,未约定具体的出货期限,原告小徐在满足出货条件时已多次提出出货需要,但被告小林拒绝,其辩称的“里程激增”“车身划痕”均无证据证明,故被告小林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因违约解除,原告小徐作为守约方,仍可请求违约方即被告小林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被告小林违约拒不履行合同,原告小徐最后以19.6万元的价格售出合同项下的汽车,差价损失为4.9万元。即便案涉汽车在拟出货时已经贬值,合同已强调“本车保价到新车提车”,原告小徐有理由相信直到新车提车时,被告小林均能以合同约定价格买车,且被告小林在原告小徐公告履行合同前,从未提出解除合同,使得原告小徐丧失了在提新车前的几个月内另行买卖涉案汽车的机会,故贬值的损失也应主要由违约方即被告小林承担。考虑到5个月出货汽车确有客观原因,因此,依据公平原则,差价损失应由双方分担,被告小林作为违约方应承担大多数损失,酌定被告小林承担差价损失的70%即3.43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二手车买卖引发的纠纷。二手车报价确实会随时间变化而产生波动,但本案的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了“保价”,且“保价”条约是手写另行添加,说明交易双方对此问题有肯定的认识,且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用户在签订合同之时自愿承担了相应的风险。当合同已拥有履行条件,用户拒绝履行合同,显然有违诚信,也让卖家丧失了尽快另寻合同订立机会的可能,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只不过买卖期限的延长确有客观缘由,综合双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遵循公平原则,确定用户的赔偿比率与金额。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对于买卖市场价格变动相对较快的物品,应格外小心合同对于履行期限的约定,审慎考虑,防止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