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说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些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他们导致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帮助、公告、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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