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末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同于债权人将它债权出售给第三人的债权让与。在前者,第三人不是新债权人,而只不过同意债务履行的人,因此,债务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新增的成本仍由债权人承担,并且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约定的,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权让与,第三人是新债权人,而不止是同意债务履行的人,因而第三人要承受债权人有关的权利义务。另外,<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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