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研究
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者的效力体现为同一性特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都是事实上的判断,合同有效才是法律上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可确认其合同的效力。合同成立规范已经可以涵盖合同生效规范的内容,现行合同法将它一分为二有不妥之处,建议立法上予以修改。
合同、成立、生效、效力1、前言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一样的定义。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方法对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合同生效即合同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首次从立法上将合同成立与生效不同开来,二者有什么区别集中体目前该法第44条、45条和46条规定的内容中。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虽然存在着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就效力而言,合同法理论上通说觉得,“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将来,当事人不能对我们的要约与承诺随便撤回,合同生效将来当事人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注:江-平:《中国合同法精解》,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合同依法成立后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当事人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个时候的合同约束力表现为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杜*华:《合同法精解与案例评析》(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但笔-者觉得,合同成立后未生效前,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确实没履行合同的义务,这也是现在区别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要紧意义所在;但在特殊状况下,当事人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譬如,《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出货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依据此条规定,出卖人有两项义务:一是出货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义务,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两项义务,是法定的义务,当事人都需要履行。就一个房子交易合同而言,依法成立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生效以前,当事人仍有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即办理房子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显然,上述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后未正式生效前,当事人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所以,是不是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可以作为区别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的规范;相反,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存在着同一性,即二者的效力具备一同的一致的特质。本文所称合同成立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的效力。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的立论依据《合同法》颁布后,合同法理论上一直坚持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区别为两种不一样的规范。笔-者提出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理论,必然面临着对一些观念的挑战。(一)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基本相同现有通说理论觉得,合同生效的条件与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拥有了成立要件,合同将宣告成立,但已经成立的合同需要符合肯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规范,具体包含有: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拥有法律所需要的形式。(注:王*明、崔*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196页。)笔-者不完全赞同上述看法,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条件虽有不同,但并没实质性有什么区别,现就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分述如下。
《民法典》自1日起实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留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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