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借助合同进行欺诈的案件愈加多,欺诈的标的愈加大,这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给市场经济的进步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国内在严厉打击欺诈行为,积极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的立法上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比如:国内《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方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方法或者乘人之危,使他们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状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国内《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公共秩序罪部分对诈骗罪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欺诈行为产生是什么原因多方面的,单靠现在立法并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认真剖析合同欺诈产生的个人、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缘由,进行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合同欺诈,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本文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剖析现在社会存在的合同欺诈问题,从而提出一些解决方案。1、合同欺诈概述(一)合同欺诈的定义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推行某种欺骗别人的行为,并使别人陷入错误而订立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他们不真实状况,或者隐瞒真实状况,诱使他们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是对欺诈所作出的准确概念。合同欺诈则是指以订立合同为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办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觉得,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定义,依据其性质不同,合同欺诈包含民事和刑事意义上的两种欺诈。认识上,大家对合同欺诈行为易产生混淆,如将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相等同。其中,合同民事欺诈,又称为狭义上的合同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他们不真实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或误导他们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目的的行为。本文从狭义上的合同欺诈加以论述。(二)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他们不真实状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状况,诱使他们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依据上述规定,构成合同欺诈须拥有以下条件:(1)欺诈方具备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他们的状况是不真实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知,而期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事实上是有恶意的。欺诈方告知不真实状况,不论是不是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均没有妨碍恶意的构成。但假如欺诈方意识到我们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他们当事人遭受损害而恶意为之,则可觉得欺诈者具备较大的主观恶性。(2)欺诈方推行了欺诈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它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状况使别人陷入错误的行为。所谓故意告知不真实状况也就是指虚伪陈述;所谓故意隐瞒真实状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状况而故意不告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如实地向他们告知商品怎么使用、性能、隐蔽缺陷等要紧状况,这是当事人应承担的附随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大概构成欺诈行为。(3)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在欺诈的状况下,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这里应注意两点:第一,欺诈人提供的不真实状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假如与合同内容并无联系,不可以觉得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联系。第二,受害人基于不真实的状况而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知,如因误信他们的假药宣传而将假药当成了真药。此种错误并非由于被欺诈人我们的过失导致的,而是因受欺诈的结果。假如欺诈人推行欺诈行为将来,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或者发生错误的内容并非欺诈导致的则不构成欺诈。(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被欺诈人在因欺诈发生了错误认知将来,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了意思表示并订立了合同。这就表明欺诈行为与受害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之间具备因果联系。假如被欺诈人虽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但并未作出意思表示则不可以觉得构成欺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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