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平时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因此,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国内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推行某些与年龄、智商、健康情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赞同后推行。在民法通则中,这种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民法典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状况:
1、根本无代理权;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立之合同,民法典明确将它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因为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应不同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行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代理权;而前者则没有这一状况。判断表见代理的构成重点在于区别善意相对人是不是具备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备代理权。表见代理的成效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假如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别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别人财产。依民法典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不是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不是获得处分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一种特殊效力的合同,这种合同虽然成立,但需要别人行使追认权后才可以使合同生效或者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况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赞同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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