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赵某入职某公司,任工程师职务。2021年5月公司出资2万元安排赵某参加了为期2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且与赵某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赵某培训结束后在企业上班,后赵某发现公司常常拖欠薪资,2022年十月赵某因公司拖欠薪资提出辞职。公司觉得赵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那样赵某是不是用支付违约金呢?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能需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准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上述规定在企业存在违反或者过失的状况下,职员需要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企业无权需要职员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公司拖欠薪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赵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