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芳于2018年十月24日入职河南某财务管理公司,从事代理记账公司工作,2020年7月31日辞职。
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王艳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7日,王艳芳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十月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薪资48800元及2019年十月到2020年7月第二倍薪资44448.75元,仲裁委不予受理。
王艳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觉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打造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公司未与王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故公司应支付2018年十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89357.5元。
公司辩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系经王艳芳默许,故未签订劳动合同,该辩称建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王艳芳支付双倍薪资89357.5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觉得,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薪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故公司应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十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89357.5元。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觉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十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89357.5元是适使用方法律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生效的民事裁判均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1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无须支付第二倍薪资。
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公司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十月23日的双倍薪资差额共计44741.8元。
高院经审察觉得,依据企业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审察的重点是公司应当向王艳芳支付双倍薪资的期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假如劳动者倡导用人单位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的,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依据查明的事实,王艳芳于2018年十月24日入职公司工作,从事代理记账公司工作,于2020年7月31日辞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十月23日止11个月的二倍薪资。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自2019年十月24日后,王艳芳与公司之间已被视为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王艳芳再倡导公司支付用工满一年之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薪资没法律依据。
综上,1、二判决适使用方法律错误,企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讲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指令河南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再审期间,暂停原判决的实行。
案号:(2021)豫民申8769号(当事人系化名)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1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务中有一种看法觉得,既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假如公司未补订,需继续支付二倍薪资,本案一审、二审就是这种看法的体现。另外,一审二审法院关于二倍薪资从王艳芳入职日(2018年十月24日)起算也是不对的。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建议(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建议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薪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和人社部的看法,显然本案高院的处置建议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