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可以缩短但不可以延长,试用期薪资不能低于转正后的80%。
2.公司在试用期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
3.入职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需要支付二倍薪资,最长低于11个月。
4.未交社保,职员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四川四川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公告中明确劳动者需需要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需要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引使用方法条
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