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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www.bjisw.com 2025-08-13 劳动纠纷

案情:2003年初,被告某砖瓦厂(甲方)业主与被告周某(乙方)双方签订《承包半成品成品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被告周某就找来原告杨某夫妇等几十名工人。由周某安排每一个人的工种及每一个工种薪资的价格和计算办法。帐也由周某与砖瓦厂结算,然后再由周某分别与工人结算。
2003年7月16日清晨5时许,砖坯成型车间泥土传送带出现问题,开机工熊某叫从事清理推运废砖坯工作的本案原告杨某进行问题排出(当时主机未停机)。当问题排出后,熊某在状况不明下,忽然开动传送机,导致原告右手被传送机皮带绞伤,经医院治疗并经法医鉴别为七级伤残。之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杨某系从事临时性工作且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杨某遂以周某、某砖瓦厂为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一同赔偿原告因工受伤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原告及老公的薪资等共计67959元,并承担后期治疗成本。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本案到底应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置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置,存在以下两种分歧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原告杨某与被告某砖瓦厂为事实劳动关系,砖瓦厂与周某签订的协议是内部承包合同关系,周某与杨某不是雇佣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本案应按劳动争议纠纷处置,调整这种劳务关系可参照适用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种建议则觉得,砖瓦厂与周某为经济承包合同关系,周某与杨某、熊某等人未订立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本案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置。

评析:

近年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在社会经济日常也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用工方法、劳动雇佣关系也出现了很复杂的状况。随之发生的劳资纠纷也多了起来,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种纠纷的处置看法、处置办法也不尽相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讲解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多种细分,其中第(7)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工伤是指在生产、工作或去往生产工作职位上负伤、致残、死亡三种状况。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应拥有以下要件:
1、劳动者与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者的损害须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
3、劳动者要有损害。
4、工伤事故与劳动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各种经济组织、经济形式不断出现,各种劳动雇佣方法也随之出现。雇员与雇主的关系,事实上是一种契约和合同关系,雇员赞同为雇主工作,并依据雇主的指示工作,从而换取薪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而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雇佣合同,它具备规范性、固定性等特定,具备政府干涉性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合同。因为经济形式的多元化,假如政府过于积极地管制或干预雇佣关系,其危险是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和市场调节有哪些用途。除此之外,口头承诺或以默许形式订立雇佣契约的状况在现实经济日常也比较常见,只须形成了连续性契约关系也应予以认同。

从本案状况看,周某与某砖瓦厂的承包协议是经济承包,即砖瓦厂把生产工序的部分或全部承包给了周某。至于承包协议中有责任管理的内容,并不影响经济承包的实质,况且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也决定了雇佣方法的多样性。至于周某雇佣哪个、雇佣多久、从事何种工种都由周某决定,砖瓦厂只与周某发生经济关系。本案中被告某砖瓦厂规模小,未与原告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无经济上的往来,不拥有事实劳动关系特点,只不过一种临时性的雇佣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以杨某从事临时性工作且未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并且借助雇主提供的条件。其特征是相对稳定的、长期的合同关系,受雇主的意志支配和约束,双方存在监督被监督和管理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原告杨某与被告周某是雇佣关系,本案不可以按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置,而应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置。

Tags: 劳动工伤 劳动争议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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