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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吉林通化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政府令1号第16号《通化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方法》已经2004年4月23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通化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企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推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方法。第二条通化工伤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职工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通化行政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本方法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市本级确定的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为企业上年度职工薪资总额的0.6%。主要包含银行业、邮电业和文化教育、社会福利业等。二类行业为企业上年度职工薪资总额的1.2%。主要包含房产、农林牧渔服务业、医药制造业、建筑工程业、机械设施制造业等。三类行业为企业上年度职工薪资总额的2.4%。主要包含石油加工业、化学材料制造业等。2、三类行业的交费比率按劳部发〔2003〕29号文件规定,可上浮两档,即120%、150%;下浮两档,即80%、50%。按以上原则,我市费率浮动分为9个档次,具体行业交费比率见附件。在实质运行中,由市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当令进行调整。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部门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条例》拟定有关方法;组织推行工伤保险工作;监督检查工伤保险基金用状况;进行工伤核查认定工作;指导本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工作;加大调查研究,准时为政府拟定政策提供依据;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督促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组织本统筹区域工伤职工伤残级别和生活自理能力鉴别,向省报批全市1—4级工伤职员鉴别结果;考察审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房。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预防等有关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工伤保险费征收、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管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统计调查、进行协议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等项事务。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对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鉴别。第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登记、交费和支付各项待遇的有关手续,与办理工伤保险的其他有关业务工作。第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负责拓展定点内的工伤保险服务工作,全方位落实与经办机构所签订的协议,同意经办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准时反馈参保单位工伤职员实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有关状况。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征收遵循“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平衡”的原则实行权力与义务对等,即哪个参保哪个受益、不参保不受益。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20近日向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人数、薪资总额,经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作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交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因各种缘由没办法认定的,以省每年公布的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薪资为基数核定。薪资总额超越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300%的,按300%为基数征缴;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资60%的,按60%为基数征缴。企业减员后,如出现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多于在岗职工状况,用人单位也要全额为工伤职工和在职职工缴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