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自定支付加班薪资的规范吗
百分之一百五10、百分之二百和百分之三百,这三个延长工时的薪资支付标准,是国家拟定的最低标准,任何用人单位都可以拟定符合自己特征的薪资支付规范,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上述标准。
假如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在安排职员延长工时的时候,支付超越上述标准的加班薪资,这个约定是有效的,职员可以凭此约定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薪资。
相反,假如用人单位与职员约定的延长工时薪资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规范,则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仍须按国家规定的规范向职员支付延长工时的薪资。
《薪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依据实质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薪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可以安排补休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根据高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薪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薪资。
实行计件薪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根据高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薪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越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薪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规范的劳动者,不实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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