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社会保险福利成本,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劳动保护成本,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成本等;
按规定未列入薪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创造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与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低于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个月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的规范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