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区域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法异地参加统筹区域的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拟定。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的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依据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状况:一是在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省、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也就是实行地(市)级统筹。三是在不是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怎么样统筹,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区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或者地级统筹,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实质状况确定。
与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266号文)的规定相比,条例在非常大程度上提升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很容易达成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大部分国家的统筹层次都较高;三是考虑到国内幅员辽阔,各地实质状况会有较大差异,假如规定一个统一的统筹层次,未必对所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适合。考虑各地拓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实质状况,条例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地方,主如果县级市、自治州、盟、区域行署等,因为地域较大、经济进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本条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这类地方的统筹层次。
2.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
铁路、远洋运输、石油、煤炭等行业,一般都跨区域,生产流动性较大。假如将这类单位分散到不一样的区域参加工伤保险,从管理能力到待遇水平都会出现一些问题,也不利于工伤预防机制的打造。对于这类行业,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法,集中参加层次相对高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同时,因为这类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本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这类不同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拟定参加异地统筹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