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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情的公告

www.laikaike.com 2025-07-09 劳动纠纷

发布部门:浙江宁波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甬政发[2004]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为认真贯彻实行《条例》,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情的公告》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质,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充分认识贯彻实行《条例》的要紧意义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深化工伤保险规范改革是健全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进步稳定大局的要紧举措。我市自1993年开始工伤保险规范改革试点,1998年推行《宁波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方法》以来,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促进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要紧用途,实践中也暴露出不少缺点。《条例》的颁布实行,为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健全工伤保险规范提供了要紧的法制保障。它对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等具备要紧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的高度,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打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充分认识贯彻实行《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程度和紧迫性,把贯彻实行《条例》列入要紧日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真的落到实处。


2、贯彻推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关于统筹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分级统筹。自2004年5月1日起,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纳入市本级统筹;各县分别实行统筹;鄞州区暂单独实行统筹。

关于工伤保险费征收管理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交费基数根据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交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按其所属行业类别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依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状况实行上下浮动。

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及费率浮动档次标准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档次每年度浮动一次,浮动后的费率档次自每年的5月1日起实行。

2.《条例》实行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依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等状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费率浮动档次,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条例》实行后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根据用人单位对应的行业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并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

2004年4月30近日,用人单位暂按本市现行交费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当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或待遇差额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认定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税务登记地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各地对工伤认定管辖范围存在争议或案件状况特殊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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