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陕西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实行。
省长:贾治邦
2004年4月2日
陕西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质,拟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根据《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状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经办机构应当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状况,根据不同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第一次交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跨行业的,根据风险较高的行业确定交费费率。
经办机构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风险程度等状况,当令提出调整用人单位费率的建议,经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对用人单位的交费费率进行调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缴纳,职工个人不交费。
?用人单位职工平均薪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薪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薪资的60%作为交费基数;职工平均薪资高于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薪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月薪资300%作为交费基数,超越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工伤医疗费;
一至四级工伤职员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生活护理费;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别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成本。
第九条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条例》和本方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第十条统筹区域应当从当年收取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10%打造风险储备金,用于当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风险储备金的具体用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行政部门另行拟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根据《条例》和《工伤认定方法》的规定,向进行工伤保险登记的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是下列状况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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